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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业,由于行业竞争以及从业人员利润较低等原因,虚设代理业务、虚列中介费用套取佣金的行为,被认为是行业“潜规则”。但是,“大家都在做”的行为,不代表法律所允许。
案例:
李某在任某保险公司支公司副经理期间,为了公司发展使用和个人使用方便,授意公司员工沿用将保险直销业务操作成代理业务套取保险佣金的方法,先后虚列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公司,违法套取保险佣金800万余元,存入其设立的公司“小金库"中,部分用于公司业务招待使用,部分以单位名义用于发放员工佣金,个人实际使用24万余元。
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本来采用的是直销业务模式,李某却通过授意员工虚列代理人和代理公司的方式,将其操作成代理业务模式,套取佣金,并存入私设的“小金库”中。这也反映出虚构、虚列行为的具体运作模式是,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签订虚假的保险代理协议,向中介机构支付佣金;中介机构扣除相应的费用后,再将佣金以现金的形式转到“小金库”(如下图所示)。
在没有发生真实代理业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资金性质却从资产转变成了佣金,进入到不受公司监管的“小金库”。不管资金的用途是什么,对保险公司来说,其资金都已经处于失控的风险之中。所以,通过虚构经纪行为,把所谓“佣金”存入“小金库”,不仅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预备行为。
如上文所述,将“佣金”存入“小金库”,为犯罪创造条件后,根据对资金不同的处置情况,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基于业务往来而产生的,合理范围内的招待费用,是被允许的,单位也会有一定的招待费预算。李某将“小金库”的资金部分用于招待活动,其中包括一些高规格的违纪招待,最终损害的是单位利益,是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李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李某等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将“小金库”的资金部分发放给经纪人、业务员等人,违反国家规定与单位财务制度,将本来属于单位的资产进行私分。如果保险公司是国有公司,可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李某作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非国有公司,则违反财务制度,公司可以根据相应规定进行处罚。李某担任保险公司副经理,私设“小金库”,并且对小金库能够实际控制。李某利用这种便利,将套取的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就是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李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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